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是可以索赔的,如何确定上市公司的哪些侵权行为可以索赔是维权的重中之重,否则会浪费投资人以及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具备重大性则因其不足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不会对投资人造成损失,不应对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新《证券法》第八十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一般应认定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列举的这些重大事件,有的很具体,有的较原则,所以需要投资人律师进一步分析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并尽量说服法官。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对内幕人的认定、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都有比较明确的陈述,这就需要专业律师利用专业知识结合事实和法律作出准确的判断。
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如果存在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操纵手段则是五花八门,眼花缭乱,主要有: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等,除此之外还有其它操纵手段。这些操纵手段的认定是否能够成立,需要专业律师作出专业判断,为提起索赔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