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维权律师大多认为,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前置条件,该前置条件即称为前置程序。
事实上,从2015年12月24日开始,根据最高院立案登记司法解释以及商事审判的意见,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也就是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前置程序被正式取消。
所以,投资人在初步举证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情况下,即可提起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大大提前了维权的时间,不用再等待漫长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也大大扩展了维权的范围,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上市公司也可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应该赔偿,将成为此类案件新增加的核心争议焦点,这对投资人律师来说是重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