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股民啊,最近纷纷来电咨询,如果该上市公司是st、甚至是摘牌退市的,我们如何得到赔偿?在这里啊,我给大家普及一个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共同被告的问题
我们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还包括:
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证券承销商,也就是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如果涉及上述当事人,我们会将其列为第二、第三被告,可以说,被告越多,偿还赔偿损失的能力越强;
另外,如果该上市公司是st、甚至是摘牌的,请大家关注我们后续关于《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债权申报和处置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