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股民维权征集
通俗的说啊,就是公司为了融资而包装上市以后(他们包括主板的A股B股、创业板、中小板等等);法律赋予了他们作为公众公司,必须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由于少报、漏报、错报,导致中小投资者购买其股票的行为就是证券虚假陈述,他们必须依法向股民们承担投资损失的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损失,比如投资差额损失、开户券商的佣金、及印花税等,我们在后面的专题为投资者详细阐述。
专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形态有以下四种:
(一)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二)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三)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根据客观表现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全部遗漏。
(四)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